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84民初1678号
原告: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大沙镇大兴围水利会“**”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8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蝶山区×××××××××××××××,系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450××××××××××××022。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系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370××××××××××××227。
被告:吴川市实业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20XQ。
法定代表人:**1。
原告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川市实业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以被告清偿了拖欠的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清偿了拖欠的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害被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彭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