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

上诉人肇庆国信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民终11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国信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总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四会市大沙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财务总监。 上诉人肇庆国信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会市人民法院(2020)粤1284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肇庆国信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于2021年1月26日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2056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肇庆国信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上述通知书后,至今没有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肇庆国信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一直没有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肇庆国信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曾 铭 书 记 员 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