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阳东区东电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广东日鸿电缆有限公司与阳江市阳东区东电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704民初1907号
原告:广东日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大沙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阳江市阳东区东电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
法定代表人:利炳奇,该公司经理。
原告广东日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江市阳东区东电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广东日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阳江市阳东区东电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日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80元(已减半计收,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日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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