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881民初50号
原告:英德市诚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
法定代表人:莫某1。
委托代理人:郑振媚,广东清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文静,广东清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曾用名:邓朝军,男,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现是香港居民。
原告英德市诚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振媚、谭文静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英德市诚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497585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97585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起;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给原告。(合计558842.48元)
二、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清远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被告,下同)向乙方(原告,下同)购买混凝土用于英德市第二人民医院(英红镇)BT工程建设,浇筑方式为工地泵,产品名称及单价(到工地价产品强度等级C15为250元/m?、C20为260元/m?、C25为270元/m?、C30为280元/m?、C35为290元/m?、C40为310元/m?,合计数量约35000m?。另:抗渗混凝土在上述价格的基础上,其中P4等级增加20元/m?;P6等级增加20元/m?;P8等级增加20元/m?;P10等级增加40元/m?;>P12等级增加40元/m?。违约责任:若甲、乙双方同意按约定期限结算货款的,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给付货款,逾期应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所欠货款的利息,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并约定了其他事项:1、月结,每月15日前甲方必须付清上月混凝土货款;2、封顶前甲方必须付清所用混凝土货款。双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应混凝土给被告,并在2016年12月31日供应了此工程最后一次混凝土给被告使用。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清远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每月15日前付清上月混凝土货款,但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能给付货款给原告。2018年6月18日,经原告催收,被告在《客户确认书》上签名确认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合计人民币527585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别于2018年9月3日支付了货款10000元,于2019年2月3日向原告支付了货款20000元。另外,由于被告的身份变更为香港居民,名字也由邓朝军变更为***,被告在《客户确认书》补签了其现在使用的“***”名字,并附上其身份证复印件。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清远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每月15日前付清上月混凝土货款,但被告未按合同履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至今仍拖欠原告货款合计人民币497585元。虽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收,但均未果。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清远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己履行了供货的合同义务,但被告却未履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被告的行为己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共计人民币497585元给原告,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共计人民币497585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97585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起;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给原告。现因原告向被告催收上述货款、利息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一、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二、清远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身份证复印件;三、英德市诚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客户确认书。
被告***答辩称:欠原告混凝土款497585元是事实,暂时无钱还款。1、一年内可以付清;2、现在我也起诉了英红镇政府,英红镇政府欠我2千多万元,法院判下来就可以付清款项。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证据欠条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清远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被告,下同)向乙方(原告,下同)购买混凝土用于英德市第二人民医院(英红镇)BT工程建设,浇筑方式为工地泵,产品名称及单价(到工地价产品强度等级C15为250元/m?、C20为260元/m?、C25为270元/m?、C30为280元/m?、C35为290元/m?、C40为310元/m?,合计数量约35000m?。写欠条后,被告江勇支付部分货款,至今还欠117040元未支付。另:抗渗混凝土在上述价格的基础上,其中P4等级增加20元/m?;P6等级增加20元/m?;P8等级增加20元/m?;P10等级增加40元/m?;>P12等级增加40元/m?。违约责任:若甲、乙双方同意按约定期限结算货款的,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给付货款,逾期应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所欠货款的利息,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并约定了其他事项:1、月结,每月15日前甲方必须付清上月混凝土货款;2、封顶前甲方必须付清所用混凝土货款。双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应混凝土给被告,并在2016年12月31日供应了此工程最后一次混凝土给被告使用。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清远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每月15日前付清上月混凝土货款,但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能给付货款给原告。2018年6月18日,经原告催收,被告在《客户确认书》上签名确认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合计人民币527585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别于2018年9月3日支付了货款10000元,于2019年2月3日向原告支付了货款20000元。另外,由于被告的身份变更为香港居民,名字也由邓朝军变更为***,被告在《客户确认书》补签了其现在使用的“***”名字,并附上其身份证复印件。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清远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每月15日前付清上月混凝土货款,但被告未按合同履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至今仍拖欠原告货款合计人民币497585元。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英德市诚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97585元,有被告邓朝军在客户确认书签名确认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也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497585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以实欠货款497585元计付利息,并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英德市诚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97585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
本案受理费9388.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蓝文聪
人民陪审员 郭醒美
人民陪审员 李菊英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华倩文
附:
一、本院标的款的账号情况:
户名---英德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远英德和平中路支行;账号---7133*****345。
如当事人要汇款到该账户,请在汇款单上将案件的案号附上,否则无法确认案号,无法入账。
二、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