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881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英德市诚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英城和平北路马上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莫福鑫,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清远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新城静福路。
法定代表人:汤洪。
关于申请执行人英德市诚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远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8)粤1881民初53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01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等部门出发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商铺和车库已全部抵押贷款。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通过现场调查的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881执22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游瑞硕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潘康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