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881执40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英德市诚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福鑫。
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经济开发区建业路。
法定代表人严玉火。
关于申请执行人英德市诚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9)粤1881民初401号民事调解书,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英德市诚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221625元、利息及诉讼费。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完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9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报告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等部门出发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委托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的九套房产。经查,上述查封的房产我院均属轮候查封,已依法向首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除此之外,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881执40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世兴
审判员 钟 辉
审判员 李仕森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游瑞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