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诚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英德市诚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881执异20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申请执行人:英德市诚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
法定代表人:莫福鑫。
委托代理人:李伟坚,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执行人:赖思杰,男,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广东省清新县人,住广东省清新县。
被执行人:英德市新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英德市。
法定代表人:邹伟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英德市诚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英德市新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赖思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2019)粤1881执47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停止拍卖位于英德市英城富强路北、和平路新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宿舍楼X梯X房。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0年3月3日召开听证会,异议人***到庭听证,申请执行人英德市诚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伟坚到庭听证,被执行人赖思杰、英德市新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英德法院于2019年11月23日(2019)粤1881执47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位于英德市英城富强路北、和平路西新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宿舍楼X梯X号房屋是错误的,因为该房产被执行人英德市新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转让给异议人***,该房转让合同已于2017年1月6日在英德市房产局登记备案,英德市房产局已出具英德市存量交易告知单(存量房交易第2017XXX81号),该存量房产交易告知单明确涉案房屋已转让给异议人,由于被执行人英德市新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及赖思杰不配合异议人办理该房的相关过户手续,因此,该房现在虽仍然登记在被执行人英德市新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房产已属于异议人。请求:撤销(2019)粤1881执47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停止拍卖位于英德市英城富强路北、和平路新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宿舍楼C梯601房。
申请执行人英德市诚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对异议人所述表示没有意见。
经审查查明,英德市诚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赖思杰、英德市新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2018)粤1881民初293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赖思杰欠原告英德市诚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88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7年9月1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0%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还清。二、被告英德市新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受理费1301.66元,由被告赖思杰负担。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英德市诚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9)粤1881执475号。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并按现状移交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英德市新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英德市英城富强路北、和平中路西新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宿舍楼XX梯XX号【产权证号:粤(2016)英德市不动产权第001XXX4号】。
另查明,2016年12月29日异议人***与英德市新业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6XXX1079),约定英德市新业贸易有限公司将位于英城富强路北、和平中路西新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宿舍楼X梯XX房的房地产转让给***,交易总金额为190000元;根据异议人提交的英德市房产信息中心出具的英德市存量房交易告知单(存量房交易第201XXX81号),对涉案房屋的买卖于2017年1月6日进行了登记。对于房款支付情况,异议人在听证中称:2016年期间被执行人赖思杰向异议人***借款30万元,因赖思杰逾期未还款,便将涉案房屋转让给异议人以抵30万元借款,后因赖思杰原因一直未将房屋过户给异议人。
本院认为,异议人***主张其已受让取得涉案房产,提供有其与英德市新业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英德市存量交易告知单等证据证实,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因此,异议人对涉案房屋的权利足以排除执行,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9)粤1881执475号案件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英德市新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英德市英城富强路北、和平中路西新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宿舍楼X梯XX号【产权证号:粤(2016)英德市不动产权第00XX74号】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陈志和
审判员  赖伟忠
审判员  刘 越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