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佳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佳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胜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2072民初4055号
原告:中山市佳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吴焕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至升,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一朗,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胜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吴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荣,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山市佳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胜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中山市佳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佳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市佳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613元,减半收取计22807元,由中山市佳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何文璋
审判员  姚红波
审判员  黎 妙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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