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佳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佳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胜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2072民初4057号
原告:中山市佳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丰村富横中路。
法定代表人:吴焕开,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升,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一朗,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胜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贴边村。
法定代表人:吴美,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荣,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山市佳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达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胜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5月24日、2017年8月10日、同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佳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升、邱一朗,胜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佳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胜球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377169.43元及该款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2.判令胜球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8年12月15日,佳达公司与胜球公司签订《变配电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佳达公司承包胜球阳光花园(一期)变配电工程[以下简称阳光花园(一期)变配电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为:1.从岐江公路西侧开关站引下线至小区(一期)配电房的电缆及套管系统安装;2.配电房的变压器、高压配电柜、低压配电柜(包括公用和专用)系统安装,以低压配电柜出线为界,即低压配电柜出线前;3.预理管至小区一、二期交界处,即小区一、二期之间的消防通道。变配电工程价款为4700000元。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施工期间,佳达公司应胜球公司的要求,施工了部分增加或变更的工程项目。经佳达公司核算,增加或变更的工程项目造价为77169.43元。胜球公司应支付工程款4777169.43元给佳达公司,但只支付4400000元,尚欠377169.43元。佳达公司曾多次要求胜球公司对阳光花园(一期)变配电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但胜球公司均借故推拖。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佳达公司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胜球公司辩称,首先,阳光花园(一期)变配电工程已于2009年3月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至今已达七年之久,加之股权转让后,胜球公司现股东与原股东完全不同,施工期间的工作人员亦已离开。经多方求证,胜球公司现股东才获悉阳光花园(一期)变配电工程款已支付完毕,且佳达公司在提起诉讼前从未请求胜球公司支付尚未结算的工程款,此事实间接地证明双方不存在工程款纠纷或胜球公司拖欠佳达公司工程款。其次,从合同有关工期、工程款支付期限的约定来看,亦间接地证明胜球公司已支付阳光花园(一期)变配电工程款。最后,即便胜球公司未支付尚欠的工程款,但因佳达公司怠于行使诉权,其提起诉讼时亦已逾诉讼时效期间。须说明的是,胜球公司开发的阳光花园(一期)住宅小区,除佳达公司起诉的案件外,另案就是工程总包单位收取工程款后因未出具工程款支付证明而由胜球公司起诉的案件,且法院亦确认胜球公司已支付应付的工程款给工程总包单位。此其一。其二,合同约定主要施工材料选用深圳金环宇电缆、电线,但施工时选用的电缆却为新亚光品牌,按合同约定应计付违约金329000元;另合同约定的工期为37天,但阳光花园(一期)变配电工程竣工验收日期却为2009年3月6日,延误工期45天,按合同约定应计付违约金350000元。其三,佳达公司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是其单方编制的,但工程结算造价应经双方确认,实际上双方已结算完毕。综上,佳达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针对胜球公司的辩解,佳达公司述称,一、股东变更与胜球公司应否承担清偿责任没有关联。二、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双方办妥阳光花园(一期)变配电工程结算手续之日起计算,但双方未结算,故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佳达公司提起诉讼之日起计算。三、新亚光电缆、电线的单价高于金环宇电缆、电线,且施工时选用新亚光电缆,胜球公司没有提出异议,至诉讼才提出异议,故胜球公司要求佳达公司计付违约金不合理。四、胜球公司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且胜球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按约定完成土建工程(土建工程完工后才能施工变配电安装工程),加之阳光花园(一期)变配电工程有变更或增加的工程项目,故工期应顺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5日,佳达公司与胜球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载明:佳达公司承包阳光花园(一期)变配电工程,承包范围为小区配电房及进线电缆,包括:1.从岐江公路西侧开关站引下线至小区(一期)配电房的电缆及套管系统安装;2.配电房的变压器、高压配电柜、低压配电柜(含公用和专用)系统安装,以低压配电柜的出线为界,即低压配电柜出线前为承包范围;3.预理管至小区一、二期交界处,即小区一、二期之间的消防通道。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主要施工材料选用如下品牌的产品:1.开平海鸿变压器;2.深圳金环宇电缆、电线;3.中山三怡或科能配电柜和开关柜。施工所需的材料、设备均由佳达公司采购,胜球公司和监理按样板及相应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如发现货不对板或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胜球公司有权要求退货,佳达公司应无条件服从,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佳达公司承担,且工期不能顺延。合同工期为37个日历天,自2008年12月15日起至2009年1月20日止;合同造价(固定)为470万元。胜球公司分期支付工程款给佳达公司,其中,合同签订后,付按合同价款25%计的款项(直接支付给变压器、配电柜、开关柜的供应商);进线电缆安装及变压器、配电柜、开关柜进场后,付按合同价款40%计的款项;工程完工后,预验收合格及资料齐全的,付按合同价款25%计的款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结算价款审核后,30日内付清按结算价款97%计的款项;变更增减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时支付;余下的3%款项作为质量保修金,一年后28日内支付。胜球公司不按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或不按约定组织竣工验收的,应按合同价款的7%计付赔偿款给佳达公司;属佳达公司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佳达公司应自工期延误的第3日起,按每日1万元计付罚款给胜球公司;属佳达公司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佳达公司应按合同价款的7%计付赔偿款给胜球公司。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佳达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施工阳光花园(一期)变配电工程外,还完成了如下的变更或增加工程:1.阳光花园(一期)变配电工程,签证发生原因为供电部门要求增加计量电箱、增长电缆;佳达公司编制的预算造价为25347.91元,胜球公司预算部审定的预算造价为21408元。2.阳光花园(一期)变配电工程,增加工程发生原因为甲方提供的标高与现在园林施工的标高不相符,导致室外套管外露出地面,需要整改;佳达公司编制的预算造价为6880元,胜球公司预算部审定的预算造价为6536元。3.高压预理管安装工程,增加工程发生原因为阳光酒店与阳光花园(一期)3#楼之间通道要倒路面,需要预理高压进线过路管;佳达公司编制的预算造价为3369元,胜球公司预算部审定的预算造价为3369元。4.地下室出入口排水井水泵控制箱单电源改为双电源,签证发生原因为甲方要求变更;佳达公司编制的预算造价为9908.08元,胜球公司预算部的审核意见为“与施工方协商,综合单价按清单上的修改单价执行;工程量完工后据实结算”。5.阳光花园(一期)17栋(6#楼A栋)16层电表箱增加总开关控制,签证发生原因为供电部门要求增加;佳达公司编制的预算造价为1561.75元,胜球公司预算部审定的预算造价为900元。6.地下室车道增加应急灯及电房开关整改,签证发生原因为消防验收部门提出整改要求;佳达公司编制的预算造价为26234.82元,胜球公司预算部审定的预算造价为6971.35元。佳达公司编制的预算造价合计为63393.48元,胜球公司预算部审定的预算造价合计为39184.35元(地下室出入口排水井水泵控制箱单电源改为双电源工程项目除外)。佳达公司、胜球公司及监理单位中山市律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律诚公司)在相关的工程项目签证单上签字盖章。
2009年2月27日,胜球公司、律诚公司、佳达公司在竣工验收报告甲方、监理单位、乙方栏目上签字盖章,“甲方委托乙方安装阳光花园(一期)4台1000K**干式变压器及2台630K**干式变压器高低压变配电工程,已经中山市供电部门验收合格。现已通电,并运行正常,现移交甲方使用。”同年3月6日,中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该竣工验收报告设计单位栏目上签字盖章。2009年9月15日,胜球公司、律诚公司、佳达公司在竣工验收证明书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栏目上签字盖章,“按合同完成阳光花园(一期)1#~7#商住楼、会所及地下车库建筑电气安装工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验收和设计要求。”
2010年9月15日,佳达公司编制了应收工程款明细表。该表载明:一、工程总造价4777169.43元,其中,阳光花园(一期)变配电工程合同价款4700000元;增加工程价款77169.43元。二、工程预收款4400000元(已开发票),其中,2009年1月7日预收1175000元;2009年1月19日预收1000000元;2009年1月19日预收500000元;2009年3月25日预收1000000元;2009年5月22日预收175000元;2009年6月5日预收550000元。三、未收工程款余款377169.43元。2016年3月25日,佳达公司诉至本院提出前述的诉讼请求。
诉讼期间,佳达公司于2016年7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本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阳光花园(一期)变配电工程进行造价鉴定。胜球公司提交没有签字盖章、没有落款日期的结算造价审核汇总表后[该表载明:一、阳光花园(一期)变配电工程送审造价为4777169元,核定造价为4752885元;二、双方约定选用金环宇或五羊电缆,但施工时用新亚光电缆,按合同违约条款扣款329000元,即合同造价4700000元的7%;三、延误工期35天(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2月27日),按合同违约条款扣款350000元(35天×10000元/天);四、扣款合计679000元;四、减除扣款后的结算造价为4073885元],佳达公司以各自主张的工程造价仅相差24284元,为节约诉讼资源,同意按胜球公司主张的工程造价4752885元结算为由,撤回对阳光花园(一期)变配电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的申请。
佳达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其先后三次到市住建局调取阳光花园(一期)6~7号楼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但市住建局只向其出具阳光花园(一期)6~7号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该证落款日期为2012年10月12日)为由,要求本院调取阳光花园(一期)6~7号楼土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胜球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提交了阳光花园(一期)6~7号楼工程中间验收交接记录,用以证明阳光花园(一期)7号楼主体结构工程于2008年9月30日完工、阳光花园(一期)6号楼主体结构工程于2008年10月30日完工,并移交给施工队安装设备;另提交了佳达公司出具的阳光花园(一期)6~7号楼(含地下室)的建筑电气安装工程小结,用以证明上述安装工程于2009年3月至4月完工。
本院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调取阳光花园(一期)1~5号楼及会所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其中,阳光花园(一期)会所开工日期期为2007年7月15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09年6月11日。勘验现场后,佳达公司、胜球公司确认阳光花园(一期)变配电房在阳光花园(一期)会所内。
本院认为,佳达公司与胜球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有效。《施工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非依法律或双方约定,佳达公司、胜球公司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主要内容或解除合同。
《施工合同》约定的阳光花园(一期)变配电工程造价470万元为固定造价,故阳光花园(一期)变配电工程竣工验收后,除变更或增加的工程项目须由佳达公司、胜球公司办理结算手续,以确定工程结算造价外,胜球公司应按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价款给佳达公司。因胜球公司、律诚公司、佳达公司于2009年2月27日在竣工验收报告甲方、监理单位、乙方栏目上签字盖章,故阳光花园(一期)变配电工程已于2009年2月27日前竣工验收的事实应予确认。依《施工合同》的约定,胜球公司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结算价款审核后(指变更增减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时支付),30日内付清按结算价款97%计的款项(即455.9万元),于一年后28日内支付完按结算价款3%计的质量保修金(即14.1万元)给佳达公司,但截止至2009年6月5日,胜球公司才支付440万元工程款给佳达公司。佳达公司应从2009年6月6日起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但佳达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才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因胜球公司已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即诉讼时效届满而拒绝履行的抗辩),但佳达公司并没有提交用以证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因此,佳达公司有关判令胜球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30万元(承包范围内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佳达公司、胜球公司已在相关的工程项目签证单上签字盖章,确认施工期间变更或增加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以及签证发生的原因或增加发生的原因,且除地下室出入口排水井水泵控制箱单电源改为双电源增加工程须“与施工方协商,综合单价按清单上的修改单价执行;工程量完工后据实结算”外,阳光花园(一期)变配电工程(签证发生原因为供电部门要求增加计量电箱、增长电缆)、阳光花园(一期)变配电工程(增加工程发生原因为甲方提供的标高与现在园林施工的标高不相符,导致室外套管外露出地面,需要整改)、高压预理管安装工程、阳光花园(一期)17栋(6#楼A栋)16层电表箱增加总开关控制工程、地下室车道增加应急灯及电房开关整改工程均有佳达公司单方编制的预算造价和胜球公司单方审定的预算造价。佳达公司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申请后,胜球公司才提交没有签字盖章、没有落款日期的结算造价审核汇总表。佳达公司以各自主张的工程造价仅相差24284元,为节约诉讼资源,同意按胜球公司主张的工程造价(即增加工程造价52885元)结算为由,撤回工程造价鉴定申请。因此,佳达公司施工的变更或增加分部分项工程,结算造价于诉讼期间确定的事实应予认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结算造价确定之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关于“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有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佳达公司有关判令胜球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52885元及该款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胜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尚欠工程款52885元及该款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判决指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给原告中山市佳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佳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58元,由原告中山市佳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00元,被告中山市胜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冼伍根
审判员  梁德明
审判员  朱永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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