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佳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佳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胜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2072民初4056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佳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丰村富横中路。
法定代表人:吴焕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升、邱一朗,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胜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贴边村。
法定代表人:吴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强、刘伟荣,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佳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胜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佳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山市佳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佳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中山市佳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何文璋
代理审判员  姚红波
代理审判员  黎 妙
二O二O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袁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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