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2071民初12411号
原告:中山市锦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区西环一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3695097C。
法定代表人:方棣洪,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伦,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新湖街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195174149F。
法定代表人:许旭平。
原告中山市锦标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标混凝土公司)与被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标混凝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二建集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锦标混凝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二建集团公司支付砼货款12658692.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1年7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暂计至2021年11月30日为812055元)。诉讼中,原告锦标混凝土公司变更货款诉求金额为7158692.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锦标混凝土公司与被告二建集团公司于2019年5月11日签订合同编号:砼合同号[锦标]20190511《中山市锦标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原告锦标混凝土公司向位于中山市××镇××路××号××庄园六期(二标段)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合同第七条约定了结算与付款方式:原告先供货,被告后付款,其中该工程承台、地梁、底板及+00顶板混凝土砼货款在一个月内付70,余下30在浇捣完成后150天内付清。该工程+00之后每月所用的砼货款在次月25日前付70,余下的30砼货款在150天内付清给原告,依此类推至该工程主体混凝土结构浇捣完成为止。第七、2-4约定,被告二建集团公司连续停止正常使用混凝土超过30天的,必须将该工程所用的全部砼货款100付清给原告锦标混凝土公司。工程完工后,从2021年6月起被告二建集团公司仍拖欠该工程砼货款12658692.5元。2021年6月18日,双方签订《华发生态园六期二标混凝土(砂浆)货款支付协议》。被告承诺在2021年9月25日前分三期付清拖欠的上述砼货款。至起诉之日止,被告二建集团公司仍未支付。原告锦标混凝土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锦标混凝土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交证据有:1.(锦标)20190511《中山市锦标混凝土购销合同》,证明原被告买卖混凝土的权利义务;2.2021年1月至9月混凝土用量对账单9份;3.华发生态庄园六期二标混凝土(砂浆)货款支付协议。
被告二建集团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陈述意见及证据,亦未到庭应诉、质证及辩论。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11日,二建集团公司(购货单位、甲方)与锦标混凝土公司(供货单位、乙方)签订《中山市锦标混凝土购销合同》[砼合同号(锦标)20190511],约定:甲、乙双方就甲方承建的华发生态庄园六期(二标段)工程施工所需混凝土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工程砼总量约50000m3(砼放量按实际供货量结算;合同工期拟从2019年5月12日开始施工,至2021年5月11日止;结算方式为当月货款,由乙方根据甲方签认的《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单》每月编制一次结算单,并在次月5号前提供给甲方或甲方指定人何林签字确认后作为该工程结算依据,甲方不能否认,甲方签字在7号前完成,过期按默认处理;付款方式为:2-1由乙方现提供该工程承台、地梁、底板及±00顶板混凝土给甲方进行施工使用(即由乙方垫资至该工程±00顶板完成止),该工程±00顶板混凝土浇捣完成后,甲方将该工程承台、地梁、底板及±00顶板所用的混凝土砼货款70%付清给乙方(一个月内),余下的30%砼货款在该工程±00顶板混凝土浇捣完成后150天内付清给乙方;2-2该工程±00顶板混凝土浇捣完成后,甲方该工程每月所用的砼贷款在次月25号前70%付清给乙方,余下的30%砼货款在150天内付清给乙方,依此类推至工程主体混凝土结构浇捣完成为止;2-3该工程主体混凝土结构完成(即封顶)后余下的斜屋丽、塔楼、机房、窗台板、飘板、花架、过梁、悬梁、高支模柱、高支模梁板、构造柱、水池、消防池、地丽、天面防水层及天面找平层等零星部位每月所用的混凝土货款,甲方必须在次月25号前100%付清给乙方;2-4在供货过程中,甲方连续停止正常使用乙方混凝土时间超过30天时(由停止使用之日起计算)甲方必须将该工程所用的全部砼货款100%付清给乙方(如果甲方因该工程停工、缓建等原因,在上述约定时间仍要求乙方非正常供货的视甲方违约);甲方未按合同条款支付砼货款给乙方时,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和不交付柑关的验收资料,甲方不得以此理由使用其他厂家的混凝土,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拖欠款每日0.05%的逾期违约金,直至甲方付清该工程全部砼货款为止;合同还约定了其它内容。
锦标混凝土公司提交了2021年1月至2021年9月混凝土用量对账单9张,载明二建集团公司每月应付锦标混凝土公司砼款为:1月至5月每月各付17402502.5元,6月至9月每月各付12658692.5元。二建集团公司指定确认结算人何林分别在每张对账单的“使用混凝土单位签名及盖章”处签字。
2021年6月18日,锦标混凝土公司与二建集团公司签订《华发生态园六期二标混凝土(砂浆)货款支付协议》,载明:二建集团公司与锦标混凝土公司就华发生态园六期二标混凝土货款(混凝土及砂浆总欠款为12658692.5元)支付时间节点问题达成以下一致意见:1、2021年7月25日前支付混凝土及砂浆货款5000000元;2、2021年8月25日前支付混凝土及砂浆货款5000000元;3、2021年9月25日前支付混凝土及砂浆剩余货款2658692.5元。锦标混凝土公司、二建集团公司分别在协议上加盖了公章。
之后,锦标混凝土公司以二建集团公司拖欠货款为由诉至本院,以其诉称之事实与理由,主张实体权利如上。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锦标混凝土公司主张其与二建集团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二建集团公司尚欠其货款7158692.5元的事实,锦标混凝土公司提交了加工合同、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等证据原件且作了相应陈述且保证证据真实,足以形成证据链,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二建集团公司拖欠锦标混凝土公司货款未予以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锦标混凝土公司据此主张二建集团公司如数支付货款7158692.5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实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锦标混凝土公司主张按合同约定自停用后30内未按期结清货款即从2021年7月1日起,并主动调整违约金按LPR的4倍计算,虽然锦标混凝土公司主动调整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但该标准过高,并无法律依据,另外双方已就付款时间重新签订了支付协议,故本院酌定违约金从支付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次日即2021年9月26日起按LPR的1.5倍计算为宜。
二建集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相应的诉讼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锦标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158692.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7158692.5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26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锦标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797元(该款原告中山市锦标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锦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739元,被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058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锦标混凝土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 群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林晓晴
书记员 陈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