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民终23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润恒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路475号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038214399。
法定代表人:孟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纵晨,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纵卫东,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锦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西环一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3695097C。
法定代表人:方棣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伦,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俊兴,男,1975年9月11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上诉人珠海市润恒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锦标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俊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35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珠海市润恒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交纳。作为上诉人,珠海市润恒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珠海市润恒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庆利
审判员 苏庆添
审判员 何亚成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海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