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锦标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山市锦标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宏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2071民初27452号 原告:中山市锦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西环一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3695097C。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宏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天安数码创业园1号厂房A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675315X2。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进(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原告中山市锦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宏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中山市锦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锦标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锦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90元,减半收取4095元(原告中山市锦标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锦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