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民初7015号
原告:**中,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涟源市,现住中山市(芙蓉学校大门对面),
被告:中山市粤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山市**福涌村寮后“十七亩令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45492430。
法定代表人:林炽。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植林,广东尊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峻峰,广东尊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诉被告中山市粤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