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民初6009号
原告:中山市粤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福涌村寮后“十七亩令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45492430。
法定代表人:林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熙,广东泓业正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人山,广东泓业正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柅大道中段创业嘉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66204458X4。
法定代表人:祝庆祥。
原告中山市粤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原告中山市粤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粤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区瑞樱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卓依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