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8398号
原告:珠海亮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313号1栋703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易新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争、邱燕玲(实习)。
被告:贵州宝星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党武镇)翁岗村中影贵安国际影视城6楼8号。
法定代表人:陈顺回。
原告珠海亮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宝星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珠海亮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珠海亮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 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管依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