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大华聚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高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3431民初171号
原告:泸州大华聚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金龙街村**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高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南街75号2栋3-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扬(双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扬(双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外滩十六区**号楼***层。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丹巴县。
原告泸州大华聚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高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2019年1月14日依法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泸州大华聚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大华聚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本案涉案工程费用正在审计阶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泸州大华聚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0.00元,减半收取7350.00元,由原告泸州大华聚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正 华
审判员 ***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 阿 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