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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大华聚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高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504民初3374号 原告:泸州大华聚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AF976。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四川高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309321021G。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西昌市。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3094798224。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西昌市。 本院受理原告泸州大华聚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高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四川高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均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争议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在昭觉县。因此,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拥有管辖权,应当将本案移送昭觉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权,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在昭觉县,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故本案应当由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四川高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泸州大华聚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高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移送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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