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邢台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521执3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邢台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县将军墓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国庆,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邢台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8)冀0521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武国庆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武国庆的银行存款130,33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