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08执1132号
申请执行人:邢台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县将军墓村。
法定代表人:张西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双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年县刘汉乡北榆林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猛,该公司董事长。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民终290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4执恢191号执行裁定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双佳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双佳建材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双佳建材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双佳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英军
审判员 梁建星
审判员 豆永周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郭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