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鼎贵福工矿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邢台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408执异56号
申请人:河北鼎贵福工矿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刘汉乡刘汉村东。
法定代表人:赵桂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炳乾,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邢台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邢台县将军墓村。
法定代表人:张西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辰岭,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双佳建材有限公司(原永年县双佳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刘汉乡北榆林村北。
法定代表人:焦现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该公司员工。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台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双佳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鼎贵福工矿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贵福公司)申请变更其为(2016)冀民终2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鼎贵福公司称,变更其为(2016)冀民终2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2022)冀0408执恢248号的申请执行人。事实与理由:三建公司与双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2)冀0408执恢248号,在执行过程中,2022年10月11日鼎贵福公司与三建公司自愿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三建公司将该公司享有的(2016)冀民终2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对双佳公司的全部债权转让给鼎贵福公司,且已经三建公司书面确认,转让债权通知书已经通知双佳公司,2022年10月12日鼎贵福公司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向三建公司转让协议款40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变更鼎贵福公司为(2016)冀民终2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鼎贵福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复印件:
1、(2016)冀民终29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2、(2022)冀0408执恢248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3、债权转让协议一份,显示:转让人三建公司,受让人鼎贵福公司,担保人李伟科、张猛、张攀,三建公司将(2016)冀民终290号及(2015)邯市民三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确定的债权一并转让给鼎贵福公司,转让价款600万元,指定收款账户户名贾辰岭,账号6236********,本协议自第一笔400万元鼎贵福公司按约定支付三建公司后生效;
4、三建公司股东会议记录一份,显示:经股东会议研究决定将(2016)冀民终290号及(2015)邯市民三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权转让给鼎贵福公司,债权转让金额600万元,一致同意委托贾辰岭办理债权转让事宜;
5、三建公司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显示:双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规定,三建公司与鼎贵福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依法转让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终290号及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民三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全部债权,请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鼎贵福公司履行全部义务,此通知。双佳公司在该通知书上盖章;
6、三建公司确认书一份;
7、2022年10月12日收到条一份,显示:今收到鼎贵福公司债权转让费400万元,账号6236********,三建公司加盖公章及法人张西平手章,贾辰岭签名捺印;
8、网上银行电子回单7份,显示鼎贵福公司向贾辰岭转款七笔共计400万元。
三建公司称,关于三建公司申请双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三建公司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终290号民事判决书及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民三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权转让给鼎贵福公司,同意鼎贵福公司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双佳公司称,三建公司与双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执行中,三建公司将(2016)冀民终290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邯市民三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三建公司的全部债权转让给鼎贵福公司,双佳公司已接到该债权转让的通知,知悉该债权转让事宜,同意鼎贵福公司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三建公司与双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邯市民三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三建公司与被告双佳公司于2013年9月21日签订的两份《工程承包协议书》。二、被告双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三建公司工程款7464948.25元。三、驳回原告三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940元,由三建公司负担71800元,由双佳公司负担54140元。双佳公司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冀民终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民三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撤销第二项;二、双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三建公司工程款5358948.2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25940元,由三建公司负担91800元,由双佳公司负担341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760元,由三建公司负担21760元,由双佳公司负担20000元。2019年5月27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4执恢1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15)邯市民三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令由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执行,后终结执行,于2022年6月9日恢复执行,案号为(2022)冀0408执恢248号,执行过程中,三建公司与鼎贵福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债权转让给鼎贵福公司,并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双佳公司,三建公司对债权转让出具确认书,鼎贵福公司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三建公司将案涉债权依法转让给鼎贵福公司,并通知了双佳公司,且对债权转让事实书面认可,鼎贵福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河北鼎贵福工矿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为(2016)冀民终2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何晓玮
审判员  武伟燕
审判员  张晓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游丹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