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民辖终14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原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新技术开发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友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涂某1。
上诉人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友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178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涉案工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焦艳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丽君
书 记 员 李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