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执保1997号
申请人:珠海友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82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24994240U。
法定代表人:涂道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磊、朱婷婷,均系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11-115单号23楼A、B、C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12558D。
负责人:李华林。
被申请人: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新技术开发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蕴路3号自编号4栋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2487099G。
法定代表人:吴才伍。
被申请人:佛山市龙光骏绅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大道96号6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1RR6P0C。
法定代表人:沈沛勇。
申请人珠海友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新技术开发中心有限公司、佛山市龙光骏绅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珠海友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新技术开发中心有限公司、佛山市龙光骏绅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80959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珠海友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承担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珠海友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新技术开发中心有限公司、佛山市龙光骏绅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80959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珠海友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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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咏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严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