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宁碧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123执887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碧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竹溪大道73号领东尚层70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841060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9号联发?臻品1号楼29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196374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南宁碧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隆安县人民法院(2021)桂0123民初44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南宁碧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裁定提取***名下在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隆安县城厢镇中心小学项目工程款60114元。上述应提取款项60114元,根据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从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2102××××8908)划拨。上述执行到位款项60114元,其中包含工程款58700元、案件受理费633元、申请执行费781元。扣缴案件受理费633元、申请执行费781元后,转付申请执行人南宁碧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587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宁碧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隆安县人民法院(2021)桂0123执88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