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23执7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第三人: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9号联发?臻品1号楼29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3744B。
法定代表人:韦海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没有履行本院(2021)桂0123民初42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明,***名下在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隆安县中心小学项目的工程款。本院已裁定提取***名下在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隆安县城厢镇中心小学项目工程款152963元。上述应提取款项152963元,协助义务人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由本院直接从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2102××××8908)存款中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第三人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2102××××8908)存款152963元,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昌吉
审判员 黄贤稳
审判员 黄 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姿颖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
(2021)桂0123执748号之一
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南宁市琅东支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21)桂0123执748号之一执行裁定。请将第三人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3744B)在你处银行账户(账号:2102××××8908)存款152963元,划拨至隆安县人法院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营业室
账户名称:隆安县人民法院
账号:6228××××3169
附件:(2021)桂0123执7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联系人:赵昌吉联系电话:0771-650816018077158593
联系地址:广西隆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邮政编码:532799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
(回执)
(2021)桂0123执748号之一
隆安县人民法院:
你院(2021)桂0123执748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收悉。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3744B)在我处的银行账户(账号:2102××××8908)存款元已划拨至隆安县人法院银行账户(账号:6228××××3169),未划拨元,原因为。
回执应填:1,已办理冻结,写冻结金额;2,未能冻结的,写未冻结原因;3.已办理划拨,写划拨金额;4.未能划拨的,写划拨原因。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
(2021)桂0123执748号
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
(2021)桂0123执7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一份
受送达人
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南宁市琅东支行
送达地址
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南宁市琅东支行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月日
备考
填发人:赵昌吉送达人:赵昌吉、
注: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