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23执57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9年11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源,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9号联发?臻品1号楼29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1963744B。
法定代表人:韦海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1民终1109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7月8日裁定提取***名下在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隆安县城厢镇中心小学项目工程款14289元。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协助本院将应提取款项14289元,支付至本案银行账户。上述执行到位款项14289元,其中包含工程款14100元、案件受理费76元、申请执行费113元。扣缴案案件受理费76元、申请执行费113元后,转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41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隆安县人民法院(2022)桂0123执57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