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512民初658号
原告:北海华洪重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临海工业园区7号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8518717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芜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六郎镇**工业集中区南方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8306093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
被告:**,男,196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原告北海华洪重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海华洪重一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海华洪重一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芜湖**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1.52元,减半收取计2530.76元,由原告北海华洪重一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