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良执字第261-2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宝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太忠,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海华洪重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临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行政副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宝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海华洪重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5年4月14日裁定冻结了被告北海华洪重一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查封了桂-E12525号泵车;另查封了原告桂A-×××××号丰田汽车以及担保人***名下桂A-×××××奥迪汽车。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书面确认本案执行完毕,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北海华洪重一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桂-E12525号泵车的查封;
三、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宝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桂A-×××××号丰田汽车的查封;
四、解除对担保人***名下桂A-×××××奥迪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