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宝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宝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西灵山县金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721执198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宝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县城南区北河新屋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079057527N。
法定代表人:陈均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科,广西桂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灵山县金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山县灵城镇江滨三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1675036079U。
法定代表人:周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文伍,广西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广西宝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灵山县金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8日作出的(2019)桂0721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宝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强制被执行人广西灵山县金顺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26736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评估费2962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西宝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表示已与被执行人广西灵山县金顺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就本执行案的执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广西灵山县金顺置业有限公司就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可以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广西灵山县金顺置业有限公司主动交纳本案执行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桂0721执19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成军
审判员  闭献健
审判员  劳宏耀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绍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