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宝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425执4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天等县。
委托代理人:江迪彪,天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表人:黄运芬,男,1954年3月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天等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壮族,农民,身份证住址广西天等县,现住广西南宁市。
被执行人:广西宝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浦北县城南区北河新屋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079057527N。
法定代表人:陈均营,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宝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天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425民初4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宝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当日立案。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广西宝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和广西宝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双方在本院主持调解时达成的限期支付劳务费民事调解协议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广西宝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案件诉讼费25元和执行费50元,但至今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不在天等县福新镇老家居住生活,其全家长年外出南宁市务工,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公积金和保险理财,也无车辆,无工商登记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关联案件查询到,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正在对**及妻子、小孩名下位于南宁市进行拍卖,本院已向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请求参与该案案款分配,但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至今未有复函。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320.57元,案件执行费50元已交纳。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且本院已将案件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文   漫
审 判 员  李   成   航
审 判 员  陆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农小霞书记员言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