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广西北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05民初8094号
原告:***,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世怡,广西善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善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5年9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
被告:广西北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马来西亚园区南洋庭苑**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4856214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官英,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北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北杰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世怡,被告北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劳动报酬2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被告北杰公司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北杰公司系广西东盟国际医疗健康电子信息科技综合产业园(二期)项目工程的施工单位。2017年被告北杰公司将上述项目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被告***招用原告等人从事B区工程外墙批灰工作。2018年8月2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财尚欠原告工人工资款20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于2018年10月30日一次性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支付款项。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被告北杰公司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广西北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北杰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北杰公司将广西东盟国际医疗健康电子信息科技综合产业园项目工程劳务工程分包给南宁市永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且已付清工程款。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原告提交的工资欠条由被告***出具,并非由被告北杰公司出具,且被告北杰公司主张其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即原告的诉讼请求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议,则该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现原告未经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元,于裁定书生效后,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