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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民终313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财。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财、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5民初80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判决:1、**财向***支付拖欠劳动报酬15000元;2、**财向***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暂计至2019年9月15日为797.5元);3、**公司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财、**公司承担。或者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事实与理由:1、本案为基于**财雇佣***至涉案工地提供劳务发生的劳务合同纠纷,并非劳动合同纠纷。2、**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施工单位,其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案外人南宁市永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邦公司),永邦公司再次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财,**财招用了***等人从事砌砖及外墙批灰工作。**公司与永邦公司系基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参与本案诉讼,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仍然是劳务合同关系。3、永邦公司是本案利害关系人也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审法院拒绝***的申请不予追加属于程序错误。 **财、**公司未作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财向***支付拖欠劳动报酬15000元;2、**财向***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公司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财、**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提交的工资欠条由**财出具,并非由**公司出具,且**公司主张其与***不存在劳动关系,即***的诉讼请求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议,则该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现***未经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于裁定书生效后,退回***。 本院认为,***提交**财出具的工资欠条追索劳动报酬,但其同时主张**公司等存在发包涉案工程给无施工资质的**财的情形,并诉请**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公司则主张其与***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本案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一审裁定驳回***的起诉并退回案件受理费98元是正确的。 综上,***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涛 审 判 员 张 彪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