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青山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广西大青山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422民初2440号 原告:***,男,1955年6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宁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武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大青山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凭祥市友谊关大道168号**·***林2号楼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81094638928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宁明县海渊镇兆民乌骨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广西宁明县海渊镇海湾村委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51422MA5KE3447F。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宁明县海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明县海渊镇新路东街38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诉广西大青山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明县海渊镇兆民乌骨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第三人宁明县海渊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蒙栖梧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