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422民初2613号
原告:***,男,1944年5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宁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武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大青山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凭祥市友谊关大道168号**·***林2号楼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81094638928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宁明县海渊镇兆民乌骨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广西宁明县海渊镇海湾村委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51422MA5KE3447F。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宁明县海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明县海渊镇新路东街38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诉广西大青山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明县海渊镇兆民乌骨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第三人宁明县海渊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蒙栖梧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