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424民初301号
原告:广西大新建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桃城镇华侨经济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许建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福天,广西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崇左市花山路(嘉苑小区)S组团S-06号。
法定代表人:韦承明。
原告广西大新建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广西大新建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大新建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24元,减半收取计12262元,由广西大新建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世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洪春
书 记 员 赵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