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新建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大新建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424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大新建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桃城镇华侨经济管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4591300709R。
法定代表人:许建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福天,广西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壮族,居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
申请执行人广西大新建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的(2021)桂1424民初5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西大新建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债务48525.5元及违约金、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628元,本院于当日立案。
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证券、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调查其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韦石峰
审判员  韦卫全
审判员  黄贤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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