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执15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巨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开发区东区中盐河北盐业专营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常金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文红,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隆化县隆化镇安州街富卿苑小区南侧。
法定代表人贾振林,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803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0×××0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爱权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李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