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巨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开发区东区中盐河北盐业专营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常金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文红,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树峰,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隆化县隆化镇安州街富卿苑小区南侧。
法定代表人贾振林,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巨福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803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标的款147474.87元并退还1.2米横杆962根、2.4米立杆321根、1.2米立杆455根,诉讼费2432.85元,缴纳执行费2112.1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2021年2月19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工商登记、车辆、证劵、互联网银行、银行存款,查控到银行存款170705.06元,因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已轮候冻结;
三、2021年2月20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2021年3月11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五、2021年5月19日本院进行第三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2021年6月24日本院进行第四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七、2021年6月24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及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和财产;
八、2021年7月5日,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九、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803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人民币147474.87元及退还1.2米横杆962根、2.4米立杆321根、1.2米立杆455根,已经受偿人民币0元,尚余人民币147474.87元未给付及1.2米横杆962根、2.4米立杆321根、1.2米立杆455根未退还。
三、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媛媛
审判员 孙爱权
审判员 毕勇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