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09民初82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4月27日生,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
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曹妃甸分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工业区中日生态园。
法定代表人:魏东启。
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安州街富卿小区南侧。
法定代表人:贾振林。
原告***与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曹妃甸分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伟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