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5民初1261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隆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华,隆化县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安洲街富卿苑小区南侧。
法定代表人:贾振林,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云飞,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2元,减半收取计26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杨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