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得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得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722执11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
被执行人:广西得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长堽岭三里4号仓储管理技术材料用房二层206、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2736122XE。
法定代表人:张庆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与广西得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浦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722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广西得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支付工程款10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人民币10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4月30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并支付案件受理费31元。因广西得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得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浦北县第四中学和浦北县财政局发函予以核实,被执行人广西得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余部分工程款尚未领取完毕,本院已依法作出裁定予以扣留,但因所涉工程项目尚未审计结算,未能确认实际领取工程款的余额,暂未能执行到位;
三、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公安部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对经网络查控系统所查控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告知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通过现场查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局、工商、车管所、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因被执行人广西得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立案标的11001.7元,本案尚余债权11001.7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桂0722执115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西得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朱深思
审判员  刘德伟
审判员  韦海澄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谢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