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民终8558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广西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晖,执行董事。

上诉人广西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邦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3民初44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帝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了方便审理又规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应当适用履行地管辖的原则。帝邦公司所在地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因此本案争议应当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立案管辖。2、南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已经根据劳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因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明确,南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本案。3、仲裁案件中经办人于送达备注栏载明帝邦公司已经搬迁至南宁市。虽然未及时变更公司登记,但帝邦公司的各种活动均在南宁市青秀区整层进行。4、二审诉讼中帝邦公司提交证明一份,证明帝邦公司已搬迁至上述所在地。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帝邦公司所在地位于钦州市皇马工业园一区,不在南宁市青秀区,且本案亦无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一审法院司法管辖区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诉讼由帝邦公司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一审据此裁定对帝邦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

综上,帝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红恩

审 判 员 李 涛

审 判 员 张 彪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曾晓东

书 记 员 周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