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根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根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象州垦玉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381执1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根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江北西路526号院2幢四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330755086C。
法定代表人:何元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象州垦玉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象州镇温泉大道393-7号1栋1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2692760712D。
法定代表人:云飞凤。
被执行人广西象州垦玉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山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合山市北泗镇原粮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810527239487。
负责人:云飞凤。
申请执行人广西根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象州垦玉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山分公司、广西象州垦玉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桂1381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广西根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410,000元;二、向广西根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7160元,申请执行费1657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西根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垦玉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农于宁
审判员  罗宝龙
审判员  肖晓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明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