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1民初22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20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柏,广安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091351211。
负责人:李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生于1983年8月16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冯勇,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5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王军华,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11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广西力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盛天东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A6TG08。
法定代表人:李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锦华,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胤,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冯勇、王军华、广西力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兴源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