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1民初19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4月13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3年8月16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男,汉族,1982年8月5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王军华,男,汉族,1971年2月11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广西力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盛天东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A6TG08。
法定代表人:李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锦华,北京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09135121L。
负责人:李华。
原告***与被告**、**、王军华、广西力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粟海燕
人民陪审员 周 灵
人民陪审员 邓献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红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