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1民初224号
原告:***,男,195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岳池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东路**附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09135121L。
法定代表人:李华。
被告:**,女,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岳池县。
被告:冯勇,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岳池县。
被告:王军华,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岳池县。
被告:广西力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盛天东郡**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A6TG08。
法定代表人:李红。
***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冯勇、王军华、广西力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并获批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安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