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323民初1500号
原告:覃光店,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
被告:***,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
被告:武宣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武宣县武宣镇城北路332-8号。
法定代表人:覃富文,该公司经理。
被告:广西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宣县武宣镇城北路(头窝路)73号。
法定代表人:林立钱,该公司经理。
原告覃光店与被告***、***、武宣县第二建筑公司、广西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覃光店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光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4元,由原告覃光店负担。
审判员陆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