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02民初5069号
原告:广西鑫贵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大化县大化镇局劳屯。
法定代表人:李德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正辉,广西维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南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道百色投资大厦东塔楼**第****。
法定代表人:吴光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西鑫贵合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南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鑫贵合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广西南君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原告广西鑫贵合实业有限公司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鑫贵合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82元,减半收取2741元,由原告广西鑫贵合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永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