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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81民初1156号
原告:遵化市华宇民用爆破器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昌潞。
委托代理人:王丽环。
被告:唐山市深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辰。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华宇民用爆破器材厂与被告唐山市深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化市华宇民用爆破器材厂于2018年4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化市华宇民用爆破器材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遵化市华宇民用爆破器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遵化市华宇民用爆破器材厂负担。
审判员葛志国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于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