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深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英诺特(唐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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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83民初38号原告:唐山市深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何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唐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唐山市深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英诺特(唐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唐山市深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深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计880元,由原告唐山市深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任立改